庭前证据交换属于审前准备程序中的主要内容,特别重大疑难案件,庭前证据交换是必不可少的,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庭前证据交换,能让法官全面整理出当事人争执焦点,切实避免盲目开庭,保证审理中有的放矢,提高效率。在审判实践中,应当做到“四注意”。
一是注意庭前证据交换的范围不宜过大。需要交换的证据原则上是由当事人自行取得并提交给法庭的涉及案件事实的所有证据。有些证据不宜进行交换:如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证据,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证人证言,委托的鉴定结论等。
二是注意庭前证据交换的主体和时间。证据交换的主体包括主持者和参与者。主持证据交换的应是案件的主审法官,并由书记员配合。证据交换的参与者应是当事人和其诉讼代理人。证据交换的时间一般应在答辩期满后庭审之前进行。
三是注意防止当事人有意不举证或不交换证据,进行“证据突袭”。
四是注意防止当事人故意交换伪证。当事人交换伪证属于防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应依法及时追究其法律责任,以保证庭前证据交换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