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1-09-01
近年来,大关县人民法院不断强化审判职能作用,充分发挥审判工作调整、服务、制裁、教育等职能作用,坚持审判与教育并举原则,积极推进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
加大与学校的沟通联系,除了在学校进行法制讲座外,还在学校开展公开宣判活动,以案说法,取得了良好的法制宣传效果。同时在今年本院的“法律五进”活动中,将法律进学校作为一项重点来开展,加强与县教育局及其辖区内各中小学的联系,针对未成年人易发多发案件,通过到校给中小学生上法制教育课,进行模拟开庭等多种形式进行法制宣传,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共同促进文明校园的构建。如,针对县政府近年来对县城城建、文化建设做了大力投资,但由于部分人缺乏公德、无视社会公序良俗、法律意识淡薄,县城景观路灯曾多次被损坏,对县城市民的生活及城市美化造成了很大的影响的状况,并为了提高青少年的道德素养和法律意识,大关法院特意将损坏县城龙洞路景观灯这一寻衅滋事案件的宣判设在县一中,并就青少年犯罪以及预防做法制讲座,同时呼吁全县人民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产、共同搞好县城城市建设。为取得更好的宣传效果,还邀请了县电视台记者现场采访报道,让更多的人关注青少年犯罪问题、关心城市建设。
坚持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与保护。针对青少年可塑性较大的特点,在审理青少年犯罪案件中,坚持惩教结合,主动与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学校取得联系,分析犯罪原因,探求解决办法。 如,校园伤害案,法院学校教育局联合促和解。周某、赵某、付某系县第一中学同班同学,在进行期末考试时因争座位而引发纠纷,赵某、付某致周某轻伤,八级伤残。周某将赵某、付某及大关县第一中学诉至法院,要求追究赵某、付某的刑事责任,并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大关法院考虑到该案系学生在校园内发生的案件,多次联系双方进行调解,并与学校取得联系,得到了学校和教育局的高度重视。最终法院学校教育局联合促成了案件和解。原、被告双方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达成了一致协议,并做了当庭履行,原某撤回了对被告人的刑事指控。使被害人得到了赔偿又让被告人获得了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做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