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3-06-14
近日,大关检察院依照修改后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受理了郑某某申请的其与任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申请检察监督一案。我院受理案件后,经过初步审查,及时向大关县人民法院发出暂缓执行意见函。大关县人民法院经现场勘查及对当事人作了大量工作后,决定对该案暂缓执行。
在意见函中,大关检察院指出:一、郑某某现在居住的房屋面积(执行标的物)与房屋租借合同及房屋产权登记的面积矛盾。即郑某某现居住的房屋面积大约为40余平米(一层),房产证登记上载明的该房屋却只有一层房屋,而在双方争议的标的物系两层,因此有必要明确即将执行的标的物;二、该案中当事人因委托的代理人恶意代理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首先,郑某某所委托的代理人未尽到其委托的代理事项,其签订的授权委托书上已经明确代理人代为收集证据和上诉,诉讼过程中未行使代为上诉的行为;其次,该案程序上未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在庭审中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提出本案因关键证据需再行收集,要求法庭延期审理,法庭未予回应。
为避免执行后给当事人造成无法执行回转、后续的审查监督及审理工作无法进行的后果,大关检察院及时向大关县人民法院提出暂缓执行意见,正确履行监督职责。这不仅共同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也更近一步地畅通了检、法两院的沟通交流渠道,坚实地筑起了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屏障。(大关县检察院 李天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