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航 来源:大关县人民法院 发布于:2018-09-30
农村土地权属纠纷存在多种争议形式,其中土地四至争议是最普遍的问题之一。
近日,本院受理的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原告称1993年间,因被告修二级公路炒油砂需要借用原告的土地,原告为支援国家建设将土地借用给被告使用。被告炒油砂工作结束后,就不归还原告的土地,原告多次找村上解决,但没有解决好,被告的单位职工还殴打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被告在庭审中答辩称,没有向原告借过任何土地。1993年期间,原告的母亲擅自使用公路用地,还被有关单位依法强制拆除后,被告单位才使用公路边的土地炒油砂,该争议地是国家的公路用地,原告起诉至法院前,村委会召集过双方对边界已经达成协议,但原告又反悔。
期间,法官为查清具体土地边界情况,同原被告一起到现场进行勘查,并邀请了当地村民委员会和林业局的工作人员。原告林权证上林地的四至界限为:东至小沟、南至合路、西至坎子,北至河咀,西至坎子正与被告管理的国道213公路东面炒油砂变道路边缘外的斜坡土坎连接,林业局的工作人员在看完现场后向原被告解释,政府林改确权并未或不可能将被告管理使用的该处国有公路用地确权给原告承包使用,原告该处林地西面范围仅限至坎子处,其林权证和草原使用证已经明确界定了原告承包地四至界限。
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庭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