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关县司法局成功调处了一起房屋损害赔偿纠纷,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
2011年2月,云南省某承包公司中标承建大关县廉租房。在施工过程中,肖大某、肖二某等权利人的房屋发生滑移、变形。经云南昭通滇东北乾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肖大某房屋损伤程度评定为D级,并认定在廉住房施工中,施工单位未按国家规范的规定,对肖大某的房屋采取有效的施工措施,也未对其地基基础进行加固处理,造成边坡滑移,与肖大某的房屋受损有因果关系。经云南建科建筑质量司法鉴定所鉴定,肖二某住宅安全性鉴定评定为Dsu级(房屋目前出现的损害严重影响房屋整体承载,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并认定“肖二某住宅出现的损害与房屋自身质量缺陷及住宅内水井的持续使用有较大关联,同时廉租房基础施工对肖二某住宅产生了一定影响”。由于肖大某、肖二某与云南省某承包公司不能达成赔偿协议,肖大某、肖二某等权利人通过上访途径请求县人民政府解决。经县政府领导批示,由大关县司法局牵头调解。
在调解中,肖大某、肖二某等权利人认为,其房屋受损是云南省某承包公司施工造成的,要求云南省某承包公司予以赔偿。云南省某承包公司称其与某建设局签订了建设合同,并且按照图纸、勘察设计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无过错,不应当独立承担赔偿责任。某建设局认为其已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履行了相关义务,对在施工中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肖大某、肖二某等权利人的房屋出现的损害已严重影响房屋整体承载,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经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某建设局从应当支付给云南省某承包廉租房建设工程的工程款中先行垫付肖大某、肖二某房屋损害补偿款叁拾捌万元整(¥:380000.00),待云南省某承包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由人民法院确定该笔补偿款的责任划分。
至此,一起由房屋损害赔偿纠纷引起的上访事件得以和平化解,有效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