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关县法律援助中心成功办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2011年8月29日,林某在广场玩耍时,遭到薛某、张某等的殴打。林某被打伤后,打电话叫贾某等人来帮忙,双方发生互殴。在互殴过程中,林某用木棒将薛某头部打伤,经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薛某的人体损伤程度系重伤。2012年5月22日,大关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大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林某的刑事责任。由于林某系未成年人,大关县人民法院指定大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
接受指派后,法律援助律师认真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林某,听取其对案件事实的供述。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和案卷中收集的其他相关证据,确定大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故意伤害罪定性准确,事实清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为此,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和被告人林某的具体犯罪情节,向被告人林某讲解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说服被告人主动认罪,争取人民法院对其减轻轻处罚,最终确定了本案的辩护方案。
2012年6月20日,大关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不公开审理。辩护人根据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林某犯故意伤害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二、被告人林某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和酌定从轻减轻情节,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其一,被告人林某出生于1994年10月1日,在2011年8月29日犯案时,年仅16岁,系未成年人;其二,被告人林某在公安机关侦查和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均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办案,在法庭审理中如实回答了公诉人的询问,态度诚恳,无翻供表现,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好;其三,被告人林某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其四,本案是由被害人的殴打行为引起的,被害人有过错;其五、被告人林某的家属在经济条件十分困难的情况下,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受到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人的谅解;三、被告人林某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缓刑的条件,请求对宣告缓刑。
2012年7月12日,大关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执行。至此,这起故意伤害案得以解决,维护法律的尊严,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体现了律师在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