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就是通过非诉讼程序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达到互谅互让、自行和解的工作活动。矛盾纠纷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婚姻家庭、征地撤迁、债权债务、土地和山林等各种情形的纠纷。矛盾纠纷的主体,包括公民及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预防、减少、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是构建和谐大关的需要,也是创建稳定的社会秩序的需要。
因此,预防纠纷是基础工程,化解纠纷是关键要求。尤其当前农村基层调解队伍还比较薄弱,各种调解措施还比较滞后的情况下,加强预防、及时化解,提高调解人员业务素质显得非常重要与必要。下面与大家共同商讨,调解矛盾纠纷的基本方法。
一、我县调解队伍的基本情况
我县有九9个乡(镇)、76个行政村、2个社区,有乡(镇)调委会9个,村调委会76个,社区调委会2个,其它调委会24个,共有调解员人608人。2011年共调解矛盾纠纷5484件,调解成功5423件,成功率达98.89%以上。通过深入村、组调研,总结分析已经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有几种主要方法供大家参考。
二、调解矛盾纠纷的基本方法
(一)多种力量调解法。人生活在社会群体之中,各种社会矛盾无事不在,无时不有,而这些群众之中又必然与人之间存在着某些亲情,在调处某些纠纷时,不仅可以动用组织的力量,还可以动用亲朋好友的力量共同参与调解。
一个调解员或者是一个调解组织的智谋和能力总是有限的,但只要动用社会多种力量协助调解,共同解决当事人的思想问题,纠纷就会由难变易,还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当事人的亲友与之有一定的感情和信任基础,要想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思想,只有亲友才基本知道,所以调解纠纷时让当事人亲友参与是良方,也才能达到良好的调解效果。但是,也不能否认社会力量,当事人所在单位,居住社区及邻居,也是协助调解矛盾纠纷的重要力量,有必要用管理权威和约束力加以遏制。在动用社会力量时要克服盲目性,以免损害当事人的形象,要注意方式,保守当事人的隐私,不需扩大社会影响,否则将势必其反。
(二)抓住主要矛盾法。民间纠纷不仅广泛存在,而且发生的原因错综复杂,调解员在调解纠纷时,不仅要全面了解纠纷情况,更重要是找准主要矛盾,只有抓住纲领,抓住关键,纠纷才能得以化解。
主要矛盾就是在事物发展运动中起主要作用,具有决定性作用矛盾。抓不住主要矛盾或是抓次要矛盾作为主要矛盾处置,其结果势必其反,使矛盾纠纷越演越烈。调解员只有在仔细听其言、观其行、视其果之后,深入剖析矛盾发生的主要原因,才能恰当运用法律或政策化解矛盾。
(三)思想实际结合法。人们的一切活动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一个人与其他人发生矛盾纠纷,大多数与切身利益有关。有些民间纠纷发生的原因,是当事人在生产生活中确实存在一定实际困难。解决这类矛盾就要先解决困难,根治症结,如果调解员不注意解决当事人所面临的实际问题,去做当事人的思想开导就会脱离实际,难以收到实效。
(四)换位思考法。换位思考就是在解决纠纷时,从不同的人和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次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和研究,认真做到考虑周全,问题解决得彻底,不留后遗症。
首先,调解员应站在双方当事人的立场和角度,把自己假设成当事人一方,再来研究矛盾的解决方法,只有仔细了解当事人的想法和要求,想为当事人之所想,急为当事人之所急,做为当事人之所需,才能获得良好的调解效果。
(五)苗头预测法。事物的演变总有一个萌芽、发展和扩大的过程。生活中的矛盾往往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缓和到激化,只有认识了矛盾这些特点,才能有效地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苗头预测,就是要针对当事人的思想和行为不断变化的特点,抓住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分析变化的原因,制定解决纠纷的具体措施,把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矛盾的扩大和升级。
(六)案例展示法。对有些矛盾纠纷的当事人,仅凭口头说服教育,难以达到应有的效果。“道理讲了一大片,调解结果看不见”。鉴于这类矛盾纠纷,在矛盾调解过程中,有意识地,将过去处理过的纠纷或法院判决结果,展示给当事人看,让他们知道这类纠纷的处理原则和处理结果,给当事人以案释法、以情释理,会收到纠纷调解的最佳效果。
(七)调解听证法。矛盾纠纷是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难以辩真伪,对于这类争议较大的纠纷,要通知当事人所在村或单位领导参加调解听证。由当事人陈述和出示证据,旁听人员对纠纷发表自己的见解,调解员集中双方意见敲定调解意见,通过质证、物证、旁证,使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
(八)摸清家底法。对于重大矛盾纠纷,要通过数个回合的陈述和辩论,弄清纠纷性质,以明辨是非曲直。对于这类纠纷,调解人员要把握双方当事人,对纠纷调解所要达到的要求,特别是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的最高和最低限额,掌握了当事人要求以及事实后,有的放矢的进行调解,达成双方都满意的协议。
(九)引导诉讼法。当前我县农村矛盾纠纷形式多样,这些纠纷简单的随时可以调处,但也有些纠纷当事人无理取闹,在多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要尽快终结调解,动员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当事人走诉讼之路。
一个地方的纠纷经常调解不成,说明调解员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么是素质低下,要么是工作作风飘浮,这类调解员就无法胜任本职工作,应及时另选新的调解员,以免给地方政府造成不良影响。
(大关县司法局 庞程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