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胡盼 来源:大关县人民法院 发布于:2016-09-05
高某与陈某于2004年同居,次年办理结婚证,婚后生育一女,由于陈某不顾家庭和孩子,经常参与赌博,有时甚至夜不归宿,亲朋好友多次劝说无效,仍然屡教不改,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二人共有住房一套,价值250000元,家用电器价值1500元,高某要求陈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现金125750元,共同债务10000元由陈某负责偿还。
庭审时,陈某表示同意离婚,债务由自己偿还,但认为共同财产折价过高。高某提出女儿随母亲陈某生活较为恰当,从2017年3月起自己每月支付500元扶养费,每半年给付一次,共有房屋由陈某享有,共同财产折价后由陈某补偿自己60000元。最终,陈某同意高某意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自愿离婚。(大关县人民法院 胡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