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庆远 来源:大关县人民法院 发布于:2016-05-18
原告李某、周某等诉被告冉某共有纠纷一案,因被告冉某年高体弱,且居住在大关偏远高寒山区。于是,大关法院的民事法官把庭审搬到被告家中,依法维护其诉讼中的合法权益。
被告冉某之子冉某某于2011年1月在盐津因工死亡,获赔偿款60万元,由被告冉某保管40万元、原告李某保管20万元。2012年12月,死者冉某某之子因交通事故死亡。被告冉某便不将该财产进行分割。今年2月,原告李某、周某等诉请法院对该款进行分割。
承办法官掌握案情后,决定到被告家中进行庭前调解,也向遭受重大打击的老人送去法官们的温情和法律的关爱。
最终,在当地基层组织的协助和法官们的努力下,双方当庭签订了调解协议,老人将该分的赔偿款分给了原告。(大关县人民法院 周庆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