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0-10-20
10月15日,大关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审理了重庆的杨某诉安徽的于某、安徽临泉第七运输公司,第三人平安保险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等七案。七案经合并调解,在交强险范围内,平安保险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赔偿杨某等七人各项损失共150000元。
2010年6月16日上午6时50分,重庆的杨某等七人乘坐的小型客车在昭麻二专线K48+100M处与安徽临泉第七运输公司于某驾驶的重型半牵引车(投保交强险于平安保险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相撞,造成杨某等七人受伤,其中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杨某九级伤残。交管部门认定,于某承担次要责任。同年8月杨某等七人分别诉至大关县法院。考虑到七个案子全部当事人均来自外省,个别调解将增加当事人负担,且七案有关联性,大关县法院民一庭将七案合并调解,最终三方达成协议:在交强险范围内,平安保险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赔偿杨某等七人各项损失共150000元,于某、安徽临泉第七运输公司不再赔偿,杨某等七人按损伤情况均获得相应赔偿,并于开庭当日拿到了调解书。“我们可以安心回家了,谢谢你们这么快就帮我们解决了问题”杨某父亲离开法院时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