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1-08-02
近日,大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全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进行了宣判,依法判决被告人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全某某在打工期间,看见工地上的人使用射钉器钉东西,便好奇拿来研究,通过研究学会了制作枪支。2010年农历10月间,全某某为打鸟,购买了射钉器、无缝钢管、不锈钢钢条等材料,在家中自制了两支火药枪。大关县公安局在查获一起非法携带枪支案中,查出该枪属于全某某所有,随后将其抓获。经鉴定,全某某制造的两支火药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枪支,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法院经审理认为,全某某非法制造枪支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全某某制造枪支的目的是用于生活消遣,未造成严重社会后果,且当庭认罪悔罪,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