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1-03-22
近日,大关法院审结了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赔偿受害人陈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62083.76元。
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陈某系恋爱关系,2010年10月15日19时许,二人在商量结婚事宜时,就结婚时间产生争议,被告人张某便持刀将陈某头脸部、背部多处砍伤。之后被告人张某报警投案自首。经鉴定陈某之伤为重伤,面部遗留疤痕系八级伤残,颜面部骨折系十级伤残,左眼外伤性闭合不全系八级伤残。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成立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的行为造成陈某受伤并蒙受经济损失,应承担对陈某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此,大关法院作出了以上判决。被告人张某收到判决书时表示服从判决,并对因自己的冲动行为给受害人及自己造成如此的后果感到后悔莫及,对受害人表示了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