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1-05-03
近日,大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被告人殷勇、李明彩犯盗窃罪一案,当庭判决被告人殷勇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被告人李明彩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殷勇系本案失主罗益雇请的驾驶员,2010年12月23日,被告人殷勇与正在昭通的李明彩取得电话联系,二人预谋盗窃老板罗益所有的一辆货车。当晚20时许,被告人殷勇将罗益的车辆从大关县玉碗镇石灰村朋力精选洗煤厂盗走。23时许将车开至昭阳区朱泉路加油站,伙同被告人李明彩将车销赃给昭阳区从事废旧收购的代老板,殷勇与代老板谈好以41000元的价格出售,但因车辆证件不齐,代老板只给付了21000元。被盗车辆经鉴定,价值26000元。
大关法院认为,被告人殷勇、李明彩共同盗窃罗益的车辆并出卖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综合考虑本案赃物车辆已退还失主,被告人李明彩具有自首情节、系从犯,二被告人主动交纳罚金等情节,对被告人殷勇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对被告人李明彩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