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3-06-09
近日,本院受理审查起诉被告人梁某等人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梁某年约18周岁,因属于超生对象未落户,故无法调取其户籍证明证实其实际年龄,其是否属未成年人存疑。
受理案件后,案件承办人严把案件证据关,为确保案件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承办人与公安侦查人员多次沟通交流,拟定了全面、细致的补充侦查提纲,准确引导侦查,最终通过其父亲、邻居、社长、计生宣传员等证言证实其详细出生年月日,证实梁某已年满16周岁,且犯罪时年满18周岁又19天,其不属于未成年人犯罪。本据此,本院依法对梁某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
运用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通过认真细致的审查,使涉嫌盗窃犯罪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得到充分证实,确保了案件质量,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彰显了检察机关依法指控犯罪、公正执法的职责,有效维护了司法公正。(大关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