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关县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成功办理了一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充分体现了法律法律援助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作用。
2013年9月17日凌晨4时许,唐某在朱某的邀约下,伙同朱某等人在大关县佳园小区将罗某、刘某的两辆摩托车盗走。经大关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的两辆摩托车价值3540元。2014年2月26日,大关县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向大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唐某等人的刑事责任。由于唐某系未成年人,大关县人民法院指定大关县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安排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
接受指派后,法律援助律师认真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唐某,听取其对案件事实的供述。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和案卷中收集的其他相关证据,辩护人认为大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犯盗窃罪的定性准确,事实清楚。为此,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和被告人唐某的具体犯罪情节,向被告人唐某讲解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说服被告人主动认罪,争取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最终确定了本案的辩护方案。
2014年3月14日,大关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不公开审理。辩护人根据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唐某犯盗窃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二、被告人唐某具有如下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对其应当从轻处罚。其一,被告人唐某出生于1997年3月25日,在2013年9月17日犯案时,年仅16岁,系未成年人。其二,被告人唐某没有主动提出去偷摩托车,不是犯意提出者。同时,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告人唐某只负责放哨,并未实施盗窃行为,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三,被告人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办案,无翻供行为,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好。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也能如实回答公诉人的询问,态度诚恳,明确表示认罪,对其应当从轻处罚。其四,被告人唐某一贯表现较好,以前未受过任何处罚,系初犯。其五,本案侵犯的是财产权利,由于被盗车辆均已找回并已发还被害人,有效减轻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社会危害不大。综上,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唐某单处罚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合议庭合议后,完全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并当庭作出判决,对被告人唐某单处罚金3000元,体现了律师在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中的作用。(大关县司法局 罗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