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关县法律援助中心成功办理了一起离婚案件,体现了法律援助在婚姻家庭权益保护中的作用。
2012年2月28日,伍某来到大关县法律援助中心,请求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大关县法律援助中心认真审查了伍某提交的法律援助申请材料,确认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及时指派法律援助工作者承办此案。
接受指派后,法律援助工作者认真听取了伍某对案件事实的陈述,阅读了伍某提供的证据材料,确定案件的基本事实:伍某与朱某于2007年2月登记结婚,2007年腊月生育一女。由于婚前双方缺乏深入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常因琐事吵闹,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加之朱某具有赌博恶习,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经伍某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双方自2009年10月分居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
根据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和《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法律援助工作者认为伍某要求与朱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为此,确定本案的重点工作是按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根据需要证明的事实对证据进行整理归纳分类,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交;确定应当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文;拟定初步代理意见。随后,法律援助工作者按照拟定的方案开展相关工作。
2012年8月1日,大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根据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法律援助工作者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当判决原被告离婚。其一,伍某与朱某无婚姻基础,婚后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其二,伍某与朱某因夫妻感情不和,现已分居两年有余;其三,被告朱某具有赌博恶习,夫妻难以共同生活。二、被告朱某具有赌博恶习,女儿随其生活不利于其健康成长。因此,女儿应由原告伍某抚养,被告朱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三、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配。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被告双方自愿离婚;女儿由被告朱某抚养,伍某每年支付抚养费1200元;夫妻共同财产归朱某所有。
至此,这起离婚案件以调解结案,保障了伍某的婚姻自由,体现了法律援助在婚姻家庭权益保护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