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关县法律援助中心成功办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有力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2012年7月11日,陈某来到县法律援助中心,请求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大关县法律援助中心认真审查了陈某提交的法律援助申请材料,确认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及时指派法律援助工作者承办此案。
接受指派后,法律援助工作者认真听取了陈某对案件事实的陈述,阅读了其提供的证据材料,确定了本案的基本事实:2012年2月18日,陈某乘坐田某驾驶的云C94529号三轮载客摩托车沿双马公路向大关纸厂方向行驶,行至双马路K4+900M处翻车致陈某受伤住院,诊断为十二指肠破裂,住院38天,花去医疗费28168.19元。大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田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云南省昭通滇东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的损伤为十级伤残,休息期评定为60日,营养期评定为40日,护理期评定为40日。案件的基本事实均有相关证据证实。根据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法律援助工作者认为认为陈某要求田某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为此,确定本案的重点工作是按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根据需要证明的事实对证据进行整理归纳分类,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交;确定应当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文;拟定初步代理意见。随后,法律援助工作者按照拟定的方案开展相关工作。
2012年8月9日,大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法律援助工作者根据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一、本案事实清楚,田某应当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二、陈某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2012年9月13日,大关县人民法院(2012)大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田某赔偿陈某各项经济损失50583.87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至此,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得以解决,陈某得到了应有的赔偿,体现了法律援助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