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虽然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但无论是普通累犯还是特别累犯,累犯都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之一,具有其本身的特殊性。为进一步加深全体检察人员对累犯的认识,7月9日,大关县检察院第六期“员额检察官说法”讲“累犯”的相关问题。
分享的案例是:犯罪嫌疑人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又涉嫌盗窃罪(盗窃物价值1800元),法院判决犯罪嫌疑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3个月,公诉机关指控嫌疑人系累犯情节没有认定。理由是:被告人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考验期内没有法定的应当撤销缓刑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刑罚没有执行,被告人不存在“刑罚执行完毕”的问题,不具有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因此,犯罪嫌疑人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不符合累犯的特征。本案中,对法院没有将犯罪嫌疑人认定为累犯。
主讲人第一检察部筹备组副组长胡光荣从本案入手,为大家带来了关于“累犯”问题的讲解。针对本案的问题主讲人胡光荣分别从什么是累犯?累犯的分类?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的特征?认定累犯的意义?认定累犯应注意的一般事项?谈感悟等六个方面进行解析。通过解析,清晰的认识到上述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后罪是否属于“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法院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认定时没有将重点放在后罪是否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是对前罪中被判处有期徒刑进行了不当的评论。因为原判刑不再执行是设有条件的,而不是没有条件的一味的都不执行。且在没有违反刑法第七十七条 规定的情况下的缓刑考验期满,此时的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应当被理解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而不是自始至终就没有执行。
主讲人胡光荣表示分享案件带来的感悟是:一是加强学习,善于思考,不断提升做好各项工作的能力。二是相信自己,大胆质疑,不断开创做好各项工作的新局面。三是案无大小,认真对待,做一个无愧于自身职业的人。
通过本次关于“累犯”问题的解析,让全体检察人员受益匪浅,也为今后准确地运用刑罚手段同累犯现象进行斗争奠定了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