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能 来源:大关县人民法院 发布于:2016-11-16
案件来源:2016年7月30日13时许,大关县翠华派出所民警金全坤、臧开太、吴星君在派出所值班室值班时,潘明芝及儿媳唐寿美因家庭琐事发生打架到派出所请求处理,三民警正在接待报警并了解事情发生经过时,潘明芝之子廖某某、胡某先后冲进值班室,廖某某便用拳头殴打唐寿美,民警吴星君及协警李新桃立即对该男子制止,并请两名男子退出值班室,不要妨碍民警执行职务,当时二人情绪激动,拒不听从民警口头劝诫,反而对劝诫民警进行推搡,民警金全坤用侧踹动作欲将胡某控制到值班室外,但胡某随即用手将其推坐于值班室沙发上,为此,金全坤及吴星君、臧开太遂将两名男子强行推出值班室,二人被推出值班室后,胡某便用随身携带的蓝色单肩包对民警臧开太殴打,由于胡某殴打民警的行为逐渐升级,民警金全坤、吴星君及臧开太决定先对胡某进行控制,在控制胡某过程中,胡某奋力反抗,并用拳头击打吴星君面颊部,用脚飞踢吴星君和臧开太,之后,廖某某从派出所冲出来,跳起用双膝顶着金全坤和吴星君腰背部,同时廖某某用拳头击打金全坤左胸部和头部,金全坤准备撤出去制服廖某某,用警体控制动作侧踹廖某某,廖某某用右脚踢了金全坤左大腿内侧一脚后,金全坤迅速抱住廖某某的右脚,用抱腿摔及挡击跘腿控制动作欲对其控制,但廖某某力量较大,并用手支撑在地上极力反抗,金全坤并未将其控制,此时,巡逻至此的交警队员杨云坤见状,便上前协助金全坤,杨云坤用锁喉摔的警体动作才将廖某某控制,民警吴星君和臧开太已将胡某控制,但胡某仍然在反抗,金全坤叫协警李新桃拿来手铐后,将二人铐至派出所询问室。在控制过程中,胡某和廖某某的行为导致民警金全坤、吴星君、臧开太头部、胸部、手臂、大腿等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同日对二人涉嫌妨害公务立案侦查,当晚22时许,对二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同年8月12日执行逮捕,2016年9月9日,大关县公安局对二人取保候审。同年10月18日被大关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大关县看守所。
提起公诉:2016年10月13日大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胡某、廖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7月30日中午12时至13时许,大关县公安局翠华派出所民警金全坤、臧开太、吴星君在该所值班室值班时,潘明芝与儿媳唐寿美因琐事发生纠纷来所请求解决。民警正为二人调解时,被告人胡某、廖某某俩兄弟来到值班室,廖某某进入调解现场后便对其妻唐寿美进行殴打,民警立即予以制止,告知其正在处理纠纷,并将其劝离。被告人胡某、廖某某拒不配合,并与民警推搡争执。争执中,民警将二人推至派出所门外的街道时,被告人胡某转身即用随身携带的单肩包击打民警臧开太头部,民警臧开太、金全坤、吴星君三人见状遂试图对胡某进行控制,胡某即行予以反抗,并挥拳头殴击民警。被告人廖某某见状亦来殴打民警,兄弟二人便对民警拳脚相交,街道交通暂时受阻。之后,在途经此处的巡逻民警协助下,现场将二被告人控制并约束。二被告人的行为导致金全坤等3位民警多处软组织挫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处警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活体检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医疗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单肩包(断带),发还清单,情况说明,警察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廖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胡某、廖某某使用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胡某、廖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表现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胡某、廖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胡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已羁押的42日,即自2016年10月18日起至2016年12月6日止);二、被告人廖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已羁押的42日,即自2016年10月18日起至2016年12月6日止);三、作案工具蓝色单肩包(背带已断脱)一个,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二被告人表示今后应吸取教训,服从人民法院的裁判。(大关县人民法院 李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