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艾夕 来源:大关县人民法院 发布于:2016-11-16
交友是人类最基本的社会实践活动,朋友之间讲义气,相互帮助,有的时候是一种联络感情的方式,是一种值得肯定和提倡的社会行为方式,但在不少人眼中,“义气”一词的含义已经发生了畸变,狭义的成为不辩是非、不顾后果的 “两肋插刀”式的江湖义气。近日,本是朋友关系的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黄某某、李某某、邓某某、王某某六人均因畸变的“两肋插刀”式的江湖义气,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而身陷囹圄。
本案的六名被告人均为20岁左右的男青年。2015年7月15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的母亲卿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杨某丙发生争吵,被告人杨某甲和杨某乙得知此事后,认为其母卿某某受到欺负,便欲报复泄愤。当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邀约朋友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邓某某、黄某某等人,与被告人杨某乙汇合后,前往被害人杨某丙家中,被告人杨某甲持刀、其余人提凳或以拳脚对被害人杨某丙一家人实施殴打,造成被害人杨某丙、张某某、杨某丁、杨某戊、杨某庚不同程度受伤住院。经鉴定,被害人杨某丙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张某某、杨某丁、杨某戊、杨某庚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本案经大关县人民法院及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两级法院均一致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王某某、李某某、邓某某、黄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六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六被告人均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对六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主动邀约、组织他人实施犯罪行为,并携带道具参与殴打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某乙先到被害人家实施殴打行为,并积极参与整个殴打被害人的过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邓某某、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被告人杨某甲、杨某戊、邓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王某某6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处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俗话说“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好汉三个帮”,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都需要朋友的帮忙。然而“义”子当头需谨慎,如果还抱着“两肋插刀”式的江湖义气不放,只会使义气变味,最终害人害己。(大关县人民法院 艾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