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艾夕 来源:大关县人民法院 发布于:2016-05-20
近日,大关县人民法院审结被告人高某某入室抢劫案。
法院开庭审理查明,2015年7月4日凌晨1时至1时3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携带木棒、布条,头套黑色塑料袋,翻窗潜入被害人徐某某家中卧室,掐住徐某某脖子胁迫其交出钱财,并对徐某某实施殴打,被害人徐某某不停反抗并与被告人高某某发生抓扯,在抓打过程中,高某某将徐某某颈上所戴项链抢下装入包内,被害人徐某某将高某某头上所套的黑色塑料袋扯下,被告人高某某怕被识破,慌忙逃走。被害人徐某某因伤住院治疗4天,被诊断为右眼挫伤,头面部及颈部软组织挫伤,其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害人徐某某被抢项链于2013年10月以4229元购买。
法院审理后认为,大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被告人高某某入户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判处刑罚。被告人高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具有犯罪前科。鉴于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高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的法律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对其作案工具亦依法予以没收。(大关县人民法院 艾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