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程松 来源:大关县人民法院 发布于:2016-05-20
近日,大关县法院依法判决维持被告永善公安局永公(伍)行罚决字(2016)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年1月11日,永善县公安局码口派出所民警陈某某与协警薛某某等人上路检查车辆、危爆物品及排查吸毒人员。当日8时许,邵某驾驶面包车从烟坪村至码口镇途径小地名叫碗箩沟“小二梁子”的地方,强行冲卡,拒绝接受检查。据此,永善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原告邵某作出了永公行(伍)行罚决字(2016)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原告邵某不服被告永善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认为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错误,没有公安干警在场,所取证据程序违法,要求撤销处罚决定的请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永善县公安局对原告邵某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予维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大关县人民法院 程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