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6-01-28
出生在农村的被告人高某某,只读到小学四年级便辍学,随后长期跟随父母从事农业生产。成年后,父母为其置房娶妻,生下三个子女。1988年,由于生活拮据和为了能让家人过上好日子,高某某把本该劳动的双手变成了罪恶之手,实施了盗窃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满释放后,他接受教训,重新做人,回家耕田种地,农闲时到附近打点小工贴补家用。转眼到了2015年,由于生活好转,闲暇之余他学会了打小牌。但好景不长,打牌输掉了他多年的积蓄。为了挽回损失,他心生邪念,决定实施抢窃。
2015年7月4日凌晨1时,高某某拿上用于绑人的布条和木棒,头套黑色塑料袋。来到曾经做过工的一亲戚徐某家,翻窗潜入其卧室内,并趁其熟睡之机,掐住他的脖子胁迫其交出钱财,并对徐某实施了殴打。在徐某反抗过程中,高某某抢下了徐某颈上所戴项链,但徐某亦趁机将高某某头上所套黑色塑料袋扯下。高某某害怕被识破,趁乱逃走。随即,受害人徐某报警,并在亲属的帮助下到医院住院治疗4天,被诊断为右眼挫伤,头面部及颈部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迅速组织警力开展侦查,依据徐某对高某某相貌和身形的描述,最终锁定了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并将其缉拿归案。
2015年12月中旬,大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高某某犯抢劫罪向大关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征求了受害人徐某的意见,她因被告人与自己系亲戚关系,且出于对高某某犯罪后其家庭陷入困难境况的同情,谅解了高某某的犯罪行为,并放弃了对被告人的民事损失追索,请求法院对其从轻从宽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暴力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并造成他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其具有犯罪前科,应依法予以严惩。但鉴于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高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定被告人高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宣判后,高某某表示认罪伏法,并承诺一定积极改造,重新做人。(大关县人民法院 李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