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5-09-16
近日大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大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
法院审理后查明:2014年12月16日,吸毒人员李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购买毒品后,于当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与吸毒人员李某某在大关县翠华镇顺城北路“小香港”处见面准备交易毒品“海洛因”时被公安民警抓获,随即在其位于大关县顺城北路“小香港”出租房内卧室床头柜里查获一个净重0.2克的毒品“海洛因”零包。另查明,2014年期间,被告人陈某采用电话联系后见面交易的方式,在大关县北门街农贸市场、大关县翠华镇顺城北路“小香港”租住的房屋处、大关县中医院等地向吸毒人员袁浩诚、李某某、张某、石某等人多次出售毒品 “海洛因”零包。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陈某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大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的辩解,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查获的毒品“海洛因”0.2克、毒品包装物、手机及手机卡依法予以没收。(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 艾 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