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5-11-03
近日,大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其教训令人深省。
2014年9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洪某喝酒后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在大关县城K1+300M处发生轻微交通事故,被交警查获。经鉴定,洪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98.3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鉴于洪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洪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当今社会,“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已形成基本共识,但总有一些酒后驾驶者心存侥幸,认为事故和检查不会落到自己头上,或者高估自己的驾驶技术,意识不到酒后驾车将造成的巨大安全隐患,往往造成追悔莫及的后果。在此,告诫广大机动车驾驶员守法出行,切勿以身试法,应自觉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人民法院 饶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