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0-10-21
近日,大关法院审结一起以盗窃摩托车为主的团伙盗窃案,被告人曹远春、肖国强、周诗伦、黄成华、沈某某被判处刑罚,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远春、肖国强、周诗伦、黄成华、沈某某等人(部分被告人在逃)于2009年9月至2010年1月期间,在大关县、盐津县境内多次盗窃他人摩托车及财物,共作案十八起,盗窃摩托车22辆和2856元的现金及财物。其中,被告人曹远春参与作案16起,盗窃财物价值达76444元,在十一起盗窃中为主犯,且系累犯;被告人肖国强参与作案11起,盗窃财物价值达61273元,系从犯;被告人周诗伦参与作案6起,盗窃财物价值达42403元,在两起盗窃中为主犯;被告人黄成华参与盗窃5起,在两起盗窃中为主犯,盗窃财物价值达26295元,且明知是盗窃所得摩托车而两次收购,其行为还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沈某某参与盗窃3起,盗窃财物价值达16393元,系从犯,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
大关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在作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及认罪、悔罪态度判决:判处曹远春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肖国强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周诗伦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黄成华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罚金8000元;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