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6-03-04
2014年10月20日,陈某与常某分别驾驶其轿车,在A市郊区公路上相撞,致柳某受伤七级伤残。该交通事故经A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科认定陈某与常某负同等责任。2015年9月,柳某的父母、妻子及子女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作为农村居民的柳某在诉讼中要求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并提供了其在A市某酒店上班的书面证明一份(系酒店出具)。
法院通过审理认为,虽然最高法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标准。本案中,柳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城市生活、居住,其收入主要来源均为城市。最后,法院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柳某的残疾赔偿金。(大关县人民法院 周庆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