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5-06-26
为切实加大巡回审判工作力度,增强法制宣传实效。6月25日,大关县人民法院选派的村法制专职副主任——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周荣耀,到所服务的高桥镇新场村公开开庭审理了由大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龙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法庭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7日,被告人龙某某与被害人樊某某在细沙村湾子社曾德才因打牌发生争执,龙某某将樊某某扭倒下地,樊某某起来后扇了龙某某一耳光并打了其背上一拳头,后被他人相劝制止。2014年12月2日19时许,被告人龙某某为报复樊某某,尾随樊到木杆镇细沙村,用事先准备的锄棍多次击打其头部和肩部,致使樊受伤住院治疗17天。经鉴定,樊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一级,十级伤残。
被告人龙某某为实施报复,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负刑事责任,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庭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樊某某各项费用9195元。
高桥镇新场村500余名村民参与了该案的旁听,并纷纷表示接受了一次生动的法制教育,将在今后的生产生活中自觉遵法守法,坚持用理智的思维和法制的方式解决问题。(大关县人民法院肖龙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