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6-03-02
刘某于2015年3月10日22时许,驾驶无牌电动车经过被告王某、马某、杨某擅自占道堆放修建房屋的建筑材料上,致刘某撞击受伤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当地公安交管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无证驾驶无牌电动车,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王某、马某、杨某未经批准,违规堆放建筑材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死者刘某的亲属起诉,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遗漏了被告未经批准违规堆放建筑材料和未设置提醒过往车辆注意安全的标志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该《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予采信,应重新划分事故责任比例。
法院依照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判决被告王某、马某、杨某赔偿死者刘某亲属各项损失的50%。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责任比例如何划分的问题。通常情况下,交管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法院审理案件时确定交通事故双方应承担责任比例的重要依据。但是,它只是证据的一种形式,法院在审理中如有充分证据证实《交通事故认定书》所采信的事实有疏漏或者责任认定明显不当,可以纠正。(大关县人民法院 周庆远)